5·15专栏 |惩治新型市场操纵,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某私募机构实控人及总经理共同操纵公司债券案
时间:2026-05-15 18:01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至2023年11月,某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潘某、总经理王某共同控制多个证券账户,以影响债券收市价格进而维持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单位净值等为目的,利用交易所债券收盘价形成机制,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涉案公司债券,显著影响相关债券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上述操纵行为没有违法所得。 处理结果 2025年12月,监管部门认定潘某和王某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监管部门责令潘某和王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公司债券,并对二人共同操纵行为处以700万元罚款。 监管警示 该案为深圳辖区查处的公司债券市场操纵案。区别于以往传统市场操纵通过连续交易、虚假申报等手法制造交易价差直接获取利益,本案中私募机构实控人通过调整债券估值方法、对倒等手段使涉案债券收盘价偏离第三方估值,以达到维持私募产品净值曲线稳定等目的。监管部门全面审查在案证据,严格按照市场操纵行为要件认定相关违法事实,精准认定违法责任主体,从严打击相关违法行为,彰显出对债券市场操纵行为“零容忍”态度,对维护债券价格公允、保护投资者的公平交易权与投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转自深圳投资者服务公众号
